一、认购金的性质应当明确约定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如果认购书中明确约定了认购定金的性质,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主张定金权利。如果认购书对定金付款性质未作明确规定的,无论谁未签订房地...
一、认购金的性质应当明确约定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如果认购书中明确约定了认购定金的性质,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主张定金权利。如果认购书对定金付款性质未作明确规定的,无论谁未签订房地产开发商买卖合同,一律返还。
二、购房者要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往往与房地产开发商先订立一份认购性质的预约合同,并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认购金作为保证。然而,认购书的作用只是确定将来双方有义务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不涉及具体的房屋买卖事项。因此,购房者在签订正式合同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要害怕失去订约金而非要与开发商签订不公平的合同。
三、维权需要有法律约束力
为了确保认购金具有法律效益,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明确约定认定金的字样,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只有有了签定金的字样,认购金才能在维权构成中发挥作用。购房者不要害怕失去订约金而不敢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不接受不公平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