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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生直接落户深圳(应届生落户深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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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入户深圳办理材料:

1、《毕业生接收申请表》(原件1份)。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毕业证(收复印件)。

4、学位证(收复印件,如没有学位证可不提供)。

5、学历验证证明(收复印件)。

6、户籍材料。

7、随迁子女证明材料(如没有可不提供)。

应届毕业生落户深圳顺序选择:

1、深圳有房产的或是亲戚朋友有房产的毕业生可把户口落在房产上,属于个体户(只限商品房,有房产证,需要先跟当地公安局沟通确定是否能入户,公安局同意入户后,再联系我们办理入户指标卡)。

2、在深圳没有房产的,就直接把户口落在我们人才中心的集体户口上。

注:深圳集体户口的挂靠是没有时间限制的,结婚也不用迁出来,可以永久放在人才市场,并且不收户籍管理费,小孩配偶都可以随迁入户深圳。

应届毕业生入深户申请入口:

登录深圳市人社局官网,进入人才引进测评与申报系统,这里需要社保统一用户个人账号。

应届毕业生入户深圳办理流程:

1、由用人单位开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申请表》,签字盖章后交给毕业生。

2、毕业生持《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申请表》回校办理派遣手续,到户籍地办理迁移证。

3、毕业生按照接收申请表标注的时间、地点、材料要求到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报到,并领取审核文件。

4、毕业生到拟入户的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办理深圳市身份证,完毕。

1、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入深圳户口应按以下顺序办理落户手续:

(1)在就业地有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所或有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可投靠的;

(2)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

(3)在就业地依法租用政府房管部门廉租房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固定住房的;

(4)在就业地有亲友投靠的;

(5)在就业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中介机构有设立集体户的。

2、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不论是否落实就业单位,均应及时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应届、往届毕业生所持有《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满之日起6个月的,原则上回户口迁出地派出所重新核发户口迁移证。

3、《报到证》须经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的签章,研究生(含双学位)可放宽35周岁以下。

4、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因贷款未还清,无法取得毕业证书的,可凭学校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以上须知未提及的,均按福建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发出的闽公综〔2007〕56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注:(一)2007年底前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所持《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或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落户,凡符合《办法》规定的,可由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经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二)已落实就业单位到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市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需回原籍地或家庭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由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经原籍地或家庭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受理核准后,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三)原户籍在我省的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的,持户口迁移证要求回上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家庭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及签证、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毕业证或学生证或学校证明),经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四)历年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要求回上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家庭户口所在地落户的,由毕业生本人写出情况说明,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经原籍地或家庭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受理核准后,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五)出国留学人员回国要求办理户口落户的,仍按照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办理出国留学人员户口登记问题的通知》(闽公通[1994]218号)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六)对毕业生类别人员要求挂靠亲属家庭户的,凭本人申请报告、挂靠户主《户口簿》、双方到场户主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